《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0-12-07 0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规范(试行)》《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1日

 

 

 

 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优化乡村旅游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引导宁夏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所称宁夏特色旅游村是指自然环境、田园风光、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资源独特、优势明显,旅游设施完善,能够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度假、住宿、康养、研学、游览、娱乐、购物等文化旅游休闲产品,特色产业与乡村旅游业融合较好,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的自然村。特色旅游村可分为特色产业型、生态保护型、文化传承型、历史村落型、休闲旅游型等,有60户以上居民。

第三条 特色旅游村要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为前提,以塑造生态友好型乡村旅游产业形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培育乡村旅游产品,规范乡村旅游服务,促进乡村旅游消费和旅游经济带动功能,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特色旅游村创建纳入本地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制定相应政策,在规划编制、建设条件、管理规范等方面支持特色旅游村创建。参评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颁布的《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规范》要求创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特色旅游村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创建。

第六条 特色旅游村规划要依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择适宜模式,明确发展重点,突出“一村一品,一户一业”,培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防止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实现特色化、精品化、差异化发展。

第七条 特色旅游村项目创建应与其所在地其他规划协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及《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规范》评定要求,按照“创建单位自愿申请,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初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资格审查、评定验收、结果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特色旅游村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次。

第十条 申报“宁夏特色旅游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定规范》的相关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具备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旅游业态、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乡村旅游氛围以及有力的综合管理保障等;

(三)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

(五)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六)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

(七)带动创业就业、旅游扶贫富民效果好,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

(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旅游安全等突发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分为申请、审查、评定、授牌、复查五个阶段。申请单位根据《评定办法》及《评定标准》,经自评达标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宁夏特色旅游村申报表;

(二)宁夏特色旅游村创建工作报告;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意见;

(四)宁夏特色旅游村宣传图片或视频。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开展特色旅游村的验收、公示、认定和复核。

第十三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特色旅游村的筛选、初评和推荐工作,跟踪监管以及上报有关特色旅游村创建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定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评定验收组完成,评定验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宁夏特色旅游村申报材料汇报;

(二)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实地考察参评区域,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核查参评区域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

(四)填写《宁夏特色旅游村评分表》;

(五)评定验收组向申请单位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定标准和验收情况,提交厅务会审定宁夏特色旅游村,并在正式认定前在宁夏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认定命名为为“宁夏特色旅游村”,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标准,“宁夏特色旅游村”应达到必备条件且得分不低于800分(总分1000分)方能参与评定。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十八条 “宁夏特色旅游村”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方面舆论事件的特色旅游村,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要在政策、项目、资金、市场、人才等方面加强对“宁夏特色旅游村”的支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

第二十条 “宁夏特色旅游村”要作为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后备单位重点培育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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